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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借款现金6万元后,至今日处于失联状态,2013年申请人诉讼法院,2014年法院审理后下发让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申请人于在2015和2020两次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上述两次执行。在终本执行后,被执行人因75万元借款纠纷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民事立案并下发了(2018)豫1424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5月13日被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并下发(2019)豫1424执854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又因273万元合同纠纷于2020年3月11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下发(2021)兵08民再9号判决书,于2026月22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下发(2022)兵9001执2896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在申请人的两次终本执行期间的两次民事诉讼并又执行的情形,在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是否构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违法情形?申请人两次执行均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执行,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的行为是否涉嫌藏匿财产?是否属于构成情形严重的情形?
仅根据你描述的信息,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初步分析如下,具体结论需以管辖法院的审查认定为准: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核心判断标准是:被执行人实际拥有足以履行你案债务的财产/财产性权利,却故意不履行。
你描述的另外两起案件中,被执行人本身是作为债务人被他人起诉强制执行,仅该事实无法推导出被执行人有可用于清偿你案6万元债务的财产: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负有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报告财产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执行规定,可依法推定其存在藏匿财产的嫌疑,但最终需要核实财产线索才能确认:
你可以尝试调取被执行人在另外两起执行案件中的财产申报信息,搜集到相关线索后提交给你案的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查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符合以下情形才属于「情节严重」,可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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